渔业管理之诉当事人不服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渔业行政管理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诉讼。渔业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包括:(1)对养殖业的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并处理水面、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2)对捕捞业的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3)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管理,确定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渔具的标准和捕捞方法及保护渔类生长的生态环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申请领发渔业养殖使用证、捕捞许可证的法定条件,而渔业行政部门拒绝领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面、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对渔业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