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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的价值相对主义
释义

法律的价值相对主义

G.拉德勃鲁赫(Radbrach)提出的法律观念相对论。他认为,法律具有一种涉及正义价值的特点,是文化的一部分。法律只有在价值生成行为的范围内才能理解。法律的观念具有三种成分:严格的定义、法律的目标和法律的明确性。法律的内容直接服务于善的道德价值,它受制于三种不同的观念:个体、总体和人类文化。与之相适应,存在着个人价值、集体价值和文化价值。由此便得出三种法律体系的类型,即个人主义法律体系类型、超个人主义法律体系类型和超人格主义的法律体系类型。在个人主义类型中,文化价值和集体价值从属于个人主义或人格价值。国家和法律只是保护和发展个人的制度。在超个人主义类型中,人格价值和文化价值从属于集体价值,道德和文化服务于国家和法律。在超人格主义类型中,人格价值和文化价值从属于集体价值,道德、法律和国家服务于文明法律的最终目标,可归结为自由、民族和文明。拉德勃鲁赫认为,这些目标价值的选择,依赖于每个人的世界观和生活观。但它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从科学理论的角度来看,三者是相等的,不同的时代将会明确地强调三者中的某一个原则。带有极权主义的警察国家,为了政治的便利而无视正义和法律的明确性;自然法时代,试图从正义的观念中推导出法律的全部内容;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只看到法律的明确性,而忽视法律中的便利与正义的研究。拉德布鲁赫这种法律价值学说回避法律的阶级性及法律观念的阶级性,因而是模棱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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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