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渤海区处理敌人扫荡期间窃盗案件暂行办法 |
释义 | 抗日民主政府制定的刑事法规。1943年7月2日通过并公布。共19条。本办法适用于敌人扫荡之际所发行的盗窃案件。规定(一)所谓敌人扫荡之际,“指在敌人扫荡中及敌人将来前,或敌人刚退后,秩序已失常态,尚未恢复之时而言”。(二)在敌人扫荡之际,窃取公私埋藏之粮食或其他财物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之罚金。为公家保存粮食财物,借口扫荡损失实行侵占者,依前项规定办理。(三)于敌人扫荡之际,挖掘公私埋藏之粮食财物致遭损失者,预谋结伙二人以上行窃者,或累犯窃盗以及阴谋造谣制造恐怖,乘机盗窃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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