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 |
释义 | 1943年2月21日中共抗日根据地渤海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共26条。主要内容:“人民之身体、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自由权利,非有法令的根据,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及群众武装不得任意侵犯”;“前项人民身体、财产之自由,应受法律保障;仅县以上之公安、司法机关得依法审问处理之,其他任何部队、团体及个人,绝对不许越权强行审理处断,违者无效”;“死刑应呈请县以上政府审核”;“逮捕、拘禁时,以有犯罪嫌疑人之本人为限”;“其有逮捕之必要时,须由有权部队或政府之公安、司法机关签发捕票,始得执行”;“搜索妇女之身体,应令妇女为之”;“逮捕、拘禁之犯,应即时审讯,至迟不得逾一日;该被捕人犯,如证明无犯罪行为时,应立即释放,并解释安慰之”;“不得专靠口供定案,严禁刑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逼供骗供,违者以刑法渎职及妨害自由各条,加重论罪。”此外对传票的签押、审讯笔录、扣押财物及赃物的处理、犯人看守教育及待遇、上诉与复审、死刑执行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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