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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台湾省,指己进行的审判程序,因法庭原因重新开始进行的情形。其法定原因有2: (1)审判期日应由参与的推事始终出庭;如有变更,程序即应更新。执行准备程序的推事有更易的,无须更新其程序。(2)凡是审判不能在一次期日连续终结的,除有特别情形者外,应于次日连续开庭;如下次开庭因故间隔至15 日以上的,应更新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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