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末民事诉讼的控告程序 |
释义 | 清末民事诉讼律有关上诉程序的一种。当事人对于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并向上一级审判衙门提起上诉,上级审判衙门再行审判的程序。清末实行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在接到第一审判决书后30日内提起控告,由上级审判衙门对案件依第一审诉讼程序再行审理并做出二审判决,但对于“不应许可之控告”、不遵法定程式的控告、不遵法定期限的控告,都应以“不合法”为由决定驳回。在第二审诉讼中,当事人仅能在要求变更第一审判决的声明范围内展开辩论,审判衙门也仅能在此范围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如认为控告无理由,则以判决驳回控告;若认为控告有理由,则以判决变更第一审判决。对于第一审审判衙门的违反诉讼程序的判决,第二审审判衙门应当予以“废弃”(即撤销),将案件发回第一审审判衙门重新审判。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