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卫 |
释义 | self-defence国家的一项权利,指国家为了保卫其生存和安全而采取武装行动以抗拒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在传统国际法上,自卫条件是“急迫的,心要,”而“必要”必须是压倒一切的和毫无选择的余地的,”而自卫是以这种必要为限制的。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对自卫权作了规定。《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这条规定说明: (1)自卫不被禁止; (2)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3)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的办法之前方可以行使自卫;(4)自卫有单独的和集体的。1984,尼加位瓜政府在联合国国际法院对美国起诉,指责美国对其采取包括对反政府游击队的军事援助和在尼加拉瓜港口布设水雷等军事行动。对此,美国也以行使自卫作为辩护。1986年国际法院判决美国的军事行动违反了不使用武力的原则,不能以自卫为理由使其行为正当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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