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侦案件 |
释义 | 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受理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些案件包括《刑法》第114条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21条偷税抗税案,第126条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第127条假冒商标案,第136条刑讯逼供案,第138条诬告陷害案.第142条破坏选举案,第143条非法拘禁案,第144条非法管制、搜查案,第146条报复陷害案,第147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第148条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第149条和第191条侵犯通信自由案,第155案贪污案,第185条行贿、受贿案,第186条泄露国家机密案,第187条玩忽职守案,第188条枉法追诉、包庇、裁判案,第189条体罚虐待人犯案,第190条私放罪犯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的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都归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另据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重婚案件,如果被害人不控告,而由其他公民或单位提出控告的,可由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上述案件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职务上的犯罪,或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行的犯罪。由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责任是它应尽的职责,也是法律监督的经常工作。因此将这些案件划归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具有重要意义。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由它立案侦量,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这是为了适应某些特殊的和难以预料的情况,更好地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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