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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合议原则
释义

民事合议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度。合议原则,即实行合议制的原则。合议制是“独任制”的对称,是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审判制度。它的含义是:(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外,对其余一切民事案件,则依法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2)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力。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单数,便于评议案件时进行表决。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审判长。(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遇有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台议原则,是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贯彻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便于集思广益,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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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