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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缓予起诉
释义

缓予起诉

我国少数学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诉讼制度。即人民检察院对罪该起诉的被告人暂不起诉,予以一定的考验期,根据其悔罪情况及表现好坏,再决定提起公诉或不再起诉。凡需作出缓予起诉决定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起诉条件:a.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b.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c.不具备免予起诉的法定条件。(2)可以缓予起诉的条件:a.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能(或只能)判处3年以下(含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b.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如坦白交待罪行,主动退赔赃物、赃款,主动承担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等;c.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不逃跑、不自杀、不继续犯新罪或威胁被害人、证人等;d.被告人的亲属、所在单位或组织等愿意接受对其监督;e.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或系共犯中的从犯、胁从犯。根据上述条件,一般而言,把有下列罪行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予起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盗伐、滥伐森林罪,非法捕捞水产罪,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罪;过失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宗教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伪证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罪行轻微的),阻碍执行公务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窝赃罪,包庇罪,销赃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破坏界碑、界桩罪,拐卖儿童罪等。对下列人犯不能适用缓予起诉;a.犯有反革命罪和犯有杀人、放火、强奸、抢动、爆炸、投毒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被告人;b.惯犯,累犯,共犯中的首犯、主犯等;c.曾被决定缓予起诉的被告人,在考验期内虽无违法犯罪行为,期满不再起诉,但是在以后3年内又犯罪的;d曾被决定缓子起诉的被告人,在考验期内因犯有一般违法行为而被延长考验期,考验期届满,不再起诉,但是,在3年内又犯新罪的;e.曾被决定缓予起诉的被告人,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刑满后3年内又犯罪的;f.曾因犯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满后3年内又犯罪的(过失罪除外)。缓予起诉的考验期长短,视可能对被告人处以徒刑的种类及刑期的长短而决定。凡是依法可能判处拘役和管制的,考验期可定为半年至1年;凡是依法可能被判处3年(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考验期为1年至3年(包括3年)。考验期应从作出缓予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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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