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能力 |
释义 | treaty making capacity按照国际法可以合法地缔结条约的资格和地位。缔约能力是与国际法主体相联系的(参见〔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具有缔约能力,而缔约能力又是国际法主体的特征之一。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因而有缔结条约的能力。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但,国家之外的其他国际法主体也有缔约能力,虽然它们的能力是有限度的。例如。国际组织有缔约能力,但其能力是按照国际组织的组织文件而具有的。争取独立的民族也有缔约能力,但其能力受其尚未取得完全独立的事实的限制。类似的情形是交战团体,其缔约能力在时间上和范围上都受到了限制。缔约能力与缔约权不同。缔约能力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或地位,具有缔约能力的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而缔约权是国内机关基于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约能力而行使的职权,行使缔约权的单位是国内机关;前者所依据的是国际法,而后者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内法,特别是国内宪法。参见〔缔约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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