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诉讼时效规定 |
释义 | 一、劳动法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劳动报酬时效说明 1.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因此,欠发的工资、奖金、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都属于劳动报酬范畴,不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2.用人单位对于超过两年以上的工资台账已无保管的义务,因此在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欠发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自仲裁之日起往前追溯超过两年的劳动报酬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 ![]() 三、非劳动报酬时效判定 1.非劳动报酬的时效判定主要适用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诉求。这些诉求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必须提出这些诉求,否则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 2.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求,虽然带有工资两字,但因其性质并非纯粹的劳动报酬,因此也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劳动法诉讼时效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充分了解相关规定,以确保诉求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得到妥善处理。 你了解劳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了吗?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哪些疑问或困惑?欢迎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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