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
释义 |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劳动部于1994年12月26日发布的规章,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23条。主要内容有:(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行为适用该办法进行行政处罚。(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查的;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非法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对于用人单位的上列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对2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2至5倍计算罚款金额。对用人单位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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