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远东联合会诉美国案判例 |
释义 | 美国政府根据谢尔曼反垄断法提起诉讼,请求禁止从事外贸运输的一些运输人联合实行的“双重运价”制。根据这种价格制度,只与远东联合会的运输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可以比其他托运人交付较低的运价。运输人认可这种双重运价制的存在,但请求驳回诉讼。理由是,关于这种性质的问题首先应由联邦海事委员会审理,然后,地区法院才能审理政府的控告。联邦海事委员会有权批准这种价格制度,使这种制度脱离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管辖,但它在此案中没有这样做。最高法院认为,应准许运输人关于驳回诉讼的请求。在联邦海事委员会对这类案件作出裁决以前,地区法院不应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如果案件中提出的事实争议不是法官常见的争议,或案件本身需要运用行政权予以解决,那就不应超越国会为了管理此类问题而设立的行政机关。”(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第342卷,第574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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