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能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检察人员之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统一领导该院的工作。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有权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时,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副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批准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该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外,得连选连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987年5月撤销后,铁路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提请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任免;副检察长由铁路运输分院任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备案。中国人民解放军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参见〔检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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