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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庭
释义

人民法庭

❶建国初期人民政府为完成特定审判任务而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任务完成后即予撤销。根据1950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规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的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直接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又是县(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之民庭、刑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完成土地改革。又如,根据1952年《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在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多的市设立的“五反”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在专区以上机关中、团以上部队中设立的“三反”人民法庭。其任务是分别审理“五反”中工商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案件,“三反”中的贪污案件。以上人民法庭在审判任务完成后即予撤销。
❷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司法部门就派出司法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审判,后来发展成为人民法庭。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同样规定。根据1963年《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案)》规定,人民法庭一般在农村、牧区设置,一般配备审判员1人,书记员1人,有的也可配备两名审判员,院长可指定其中1人担任庭长。人民法庭的任务是:审判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人民法庭处理案件,一般坚持说服教育、调解为主的方针,有的案件也可以判决或裁定。但必须报基层人民法院核准后宣判。人民法庭从便利群众出发,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就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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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