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庭 |
释义 | ❶建国初期人民政府为完成特定审判任务而临时设立的审判机构,任务完成后即予撤销。根据1950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的规定,省及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成立或批准成立的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直接受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又是县(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之一,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之民庭、刑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其任务是运用司法程序,惩治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阴谋暴乱,破坏社会治安的恶霸、土匪、特务、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顺利完成土地改革。又如,根据1952年《关于“五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在工商户违法案件较多的市设立的“五反”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在专区以上机关中、团以上部队中设立的“三反”人民法庭。其任务是分别审理“五反”中工商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案件,“三反”中的贪污案件。以上人民法庭在审判任务完成后即予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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