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规划的制定权 |
释义 | 制定、批准及颁布立法规划的权力。立法规划不同于立法预测,是立法决策的表现形式之一,立法规划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社会团体和研究机关可以参与立法规划的起草,但不享有最终决定权。只有在一些实行社团自治制度的国家中,自治团体可以在国家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自治法规的立法规划。有些较早实行立法规划制度的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了立法规划的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例如罗马尼亚规定:部长会议就立法规划中属于它的任务制定年度规划;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就本部门应当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年度计划;中央社会团体就它们倡议提出的草案以及它们同其他机关参加起草的草案制定年度计划;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就自己的各种规范性决议制定年度计划;立法委员会就整个立法的简化、合理化和系统化的工作制定年度计划等等。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立法规划制定主体及其权限的统一规定。实践中的做法通常是由规范创制机关所属的工作机构,如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制定立法规划草案,然后报规范创制机关审议批准并颁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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