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定期举行的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果经过1/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1/10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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