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之诉 |
释义 |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所受到的处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民用爆炸物品是指:(1)非军用的爆破器材(含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行为主要有:(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的;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暂生产的;产品质量未经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即出厂销售或交付运输的;私自购销产品,或随意交换和赠送他人的。(2)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规定的;托运时伪造货物名称,或隐瞒货物真实性质的;危险物品与其它货物混合包装,不附说明即托运的;不按规定选派押运人员或押运人员擅离职守的。(3)发现容器、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已破损,不加处理,仍违章承运、中转的;不按规定配车、装载、混装和编挂隔离的;不在规定的车站、码头、机场或专门货位进行装卸作业的;搬运、装卸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在解体、编组车辆时,违章溜放或不按规定速度作业,造成冲撞的;不按规定插挂或拔掉表示牌的}检事、搬运、装卸作业,使用明火照明的;对使用的车、船、飞机、货位,不按规定清扫、洗刷或消毒的;在运输中发现有爆炸、起火的迹象,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不按规定执行交换检查的。(4)旅客违反规定,私自携带危险物品乘车、船、飞机,并对危险物品隐瞒不报,或被发现后拒不承认的;伪造货物品名,或隐瞒危险物品真实性质的;采取化整为零、分散携带,逃避检查的;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伪装或夹带危险物品的。(5)危险物品的仓库、货位地点设置不当,或没有安全设备的;不依性能分类隔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的;不按规定时间,从车站、码头、机场撤出到达货物的;在仓库、货位附近吸烟、用火或进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作业的。(6)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等。对有上述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经重,对有关的个人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罚款、拘留处罚。受处罚人对处罚不服,可以按复议程序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对复议机关的裁决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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