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民航局就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作用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韵诉讼。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民用机场的开放实行使用许可证制度,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局申请,经民航局审查批准后颁发。民航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民用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须经民航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停止使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民航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民航局拒绝颁发或者在3个月内不予答复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在民航局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场管理机构对于民航局作出的吊销或暂停使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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