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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之诉
释义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民用航空局在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该法规定了获取民用航空器许可证的程序。民航局有权对生产、使用、维修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取得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经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民航局除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可吊销其有关证件。民航局对于:(1)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适航证的;(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已经失效的;(3)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适航证规定范围的,有权责令其停止飞行,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对于:(1)未取得维修许可证,擅自承接维修业务的;(2)超过维修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维修业务的;(3)由未取得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并放行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维修业务或者吊销其维修许可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生产民用航空器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被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对民航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民航局提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吊销其许可证的处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提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民航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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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