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系公证 |
释义 | 又称“收养公证”。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非讼活动。办理收养公证,从法律上明确收养关系,可以预防纠纷,保护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申请办理收养公证,不得代理。须由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三方当事人亲自到当地公证机关提交收养协议书,并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应审查收养关系是否符合我国收养法律、政策的规定。根据司法部《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规定,收养人条件是:年满35岁,婚后无子女,经县以上医院证明无生育能力的人,可以收养1名7周岁以下的儿童;年满50岁,无子女或者子女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收养1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成年人。下列人不得为收养人:(1)年满35岁,有生育能力的;(2)未满35岁,无生育能力的;(3)夫妻一方不同意收养的;(4)近亲属隔辈收养或倒收养的;(5)患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6)无可靠经济来源的。送养人的条件是:父母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对其中一个子女可以送养;监护人对所监护的孩子,社会福利院和医院对他人遗弃的孩子或孤儿可以送养,但须提供关于被送养者来源的证明,如婴儿出生证等。下列人员不得为送养人:(1)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2)父母一方不同意送养的;(3)几个监护人中有不同意送养的;(4)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街道组织等无权送养。被收养人条件是:7岁以下儿童可为35岁以上无生育能力的人收养,青年可为50岁以上无子女或子女不能尽赡养义务的人收养。下列人员不得为被收养人:(1)有识别能力而不同意收养的人;(2)已婚青年,配偶不同意被收养的;(3)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公证机关还应认真审查收养意图和了解当事人的道德品质,以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利益。审查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机关应予以公证证明。收养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要求保密的,可不在公证书上写其姓名、住址。收养关系公证书一般一式3份,分发给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办理收养农村或外地的被收养人时,根据公安部门的户口管理规定,一般应先办户口,再予公证,以免发生公证后户口不能迁入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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