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紧急程序 |
释义 | 在紧急状态或发生紧急情况时,行政机关可以不遵守一般程序规则而采取行政紧急处置行为所适用的程序制度,简易行政程序的一种。这种程序只能适用于事态紧急,对正在危害或将会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正在妨碍或将会严重妨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做出的应急性行政行为,它具有紧迫性、即时性、直接性、暂时性和强制性等特点。紧迫性是指情形紧迫、危害或妨碍正在发生,不采取措施即不足以制止;即时性要求行为即时做出,无须经过严格、完整的行政程序,甚至可以不拘于一般的权限限制;直接性要求直接作用于紧急对策应付的形势或被处置的人与物等对象;暂时性是指紧急程序的采取决不会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长期甚至永久性变化,而只表现为一种暂时的约束;强制性则要求紧急程序的适用不受相对人一方合意与否的影响,一经采取就形成暂时生效的结果。适用行政紧急程序必须恪守三个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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