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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紧急程序
释义

行政紧急程序

在紧急状态或发生紧急情况时,行政机关可以不遵守一般程序规则而采取行政紧急处置行为所适用的程序制度,简易行政程序的一种。这种程序只能适用于事态紧急,对正在危害或将会危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正在妨碍或将会严重妨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做出的应急性行政行为,它具有紧迫性、即时性、直接性、暂时性和强制性等特点。紧迫性是指情形紧迫、危害或妨碍正在发生,不采取措施即不足以制止;即时性要求行为即时做出,无须经过严格、完整的行政程序,甚至可以不拘于一般的权限限制;直接性要求直接作用于紧急对策应付的形势或被处置的人与物等对象;暂时性是指紧急程序的采取决不会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长期甚至永久性变化,而只表现为一种暂时的约束;强制性则要求紧急程序的适用不受相对人一方合意与否的影响,一经采取就形成暂时生效的结果。适用行政紧急程序必须恪守三个原则:
❶合法性原则。即不逾越行政机关的实体权限,不能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赋予该权限的根本目的和法治原则;
❷事后追认原则。即适用紧急程序之后,必须马上通过正式程序申请有权机关对行政紧急行为法律效力的追认;
❸尽量减少侵权后果原则。适用紧急程序,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对相对人一方实体权益的侵犯、剥夺,因此,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侵犯或剥夺,并在事后能尽量及时地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等给予补偿。违背这三个原则中的一个,也同样构成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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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