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自由裁量权 |
释义 | 美国行政机关或行政主管官员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政行为,以及选择行为方式,范围及有关事项的权力。国会在设定某个行政管理事项时,多同时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以应付情势需要。根据自由裁量的程度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可分为如下三种:(1)追诉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从潜在的违法可能引起他的注意起到提起正式的追诉程序或案件裁决作出为止。行政检察官员拥有典型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进行追诉,以及如何追诉等。(2)制定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机关被授予制定某管制领域方面的行政规章这一准立法权的时候,在该行政管制领域中,它就可以享有确定基本政策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某项行政管制是新出现的,或立法机关难以协调价值冲突,确定政策的自由裁量权通常会授予行政机关。(3)行为方式的选择。当行政机关或其主管官员认为某个问题需要解决或有关行政行为必须作出时,就产生了行为方式的选择问题。如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违法行为就可以运用不同的技术处理程序。它可以诉诸禁止令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提起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如果相对人坚持其违法行为,它可以作出政策声明,扬言要采取个别的强制措施;甚至可以干脆诉诸法院,使违法的相对人陷入更严历的诉讼当中。如果立法规定了不同的行为方式,一般就给予行政机关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其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可以合理地分派它们的管理力量,提高管理效果。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包括非法定和法定的两个方面。非法定限制包括:来自于新闻媒介、立法利益集团、政治监督组织的外在压力;处理上下级关系的压力;以及官员本身的兴趣、价值观念和观点的影响。法定限制主要指复审法院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而言,包括:是否与国会授权目的相一致;是否有合理充分的证据支持;是否与行政机关自身确定的政策一致;是否不积极制定行政规章或政策,等等,这与对自由裁量行为复审的法定排除并不矛盾。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通常包括下述四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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