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政治资金调整法 |
释义 | 规定政党、政治团体的组织和政治资金收支情况的法律。1947年7月29日公布,同时施行。1949、1950、1952、1955、1960、1962、1975、1980、1982年进行过修改。由总则、政治团体的申报、特定公职候选人指定团体的申报、公开报告书、捐赠限制、罚则和补则共7章34条组成。目的在于通过公开政治组织的组织状况和政治资金收支状况,使政党、政治团体及公职候选人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主要内容:(1) 规定政治团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必须将记载该组织的目的、名称、主要办事机构、活动区域、主要负责人及会计的书面文件提交都道府县选举管理委员会或自治大臣,并在官报上公布。(2) 政党及政治团体必须向各选举管理委员会或自治大臣报告政治资金收支的详细情况,并在官报上公布主要内容。众议院议员、参议院议员、都道府县议会议员及行政首长等特定公职的候选人可以指定某一特定的政治团体管理本人的政治资金,并向有关机关报告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3) 对政党、政治团体和公职候选人的捐赠实行限额,个人每年不超过2 000万日元,资金在10亿日元以下的企业每年不超过750万日元,工会、产业界、宗教团体每年不超过1亿日元。(4) 任何人都不得接受外国人、外国法人及外国团体的政治捐赠。违反本法规定者将受到罚金或监禁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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