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最低工资法 |
释义 | 1959年4月15日颁布施行,以后又进行多次修改。1970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全文,共分5章46条。它是由最低工资立法的原则、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效力、确定最低工资方法、不适用最低工资的范围、最低工资的争议、最低工资审议会的组织和活动等内容构成的。该法是根据日本宪法第25条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而制定的,是从日本《劳动标准法》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它改变了确定最低工资的方式,由产业之间的协议方式向最低工资审议方式发展。它符合昭和46年(1971年)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最低工资第26号(1928年)、第131号(1970年)公约规定精神。日本决定最低工资的方式,主要有:(1)根据劳动协约规定地区的最低工资方式;(2)根据最低工资审议会的调查、审议决定的最低工资方式。确定最低工资时,必须根据工人的生活费、同类工人的工资、一般企业的支付能力等原则来决定。雇主对于适用最低工资规定的工人,必须支付超过最低工资额以上的工资。对于根据雇主和工人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达不到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其无效部分应按法定的最低工资执行。这是日本将生存权高于一切所决定的。工人的生活费是保障工人生存权所必须的条件。最低工资审议会是由中央最低工资审议会和都道府县地方最低工资审议会组成,分别设在劳动省和地方劳动标准局内,是由工人、雇主和公共利益三方代表组成,并根据调查审议作出决定。为保证实施最低工资法,由劳动标准监察署长和劳动标准监察官根据劳动省命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该法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低工资工人的最低工资额,改善了劳动条件,安定了工人生活,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也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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