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选举制度 |
释义 | 选举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地方公共团体首长的制度。以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为原则。除禁治产者、受到监禁以上刑罚并正在执行者、因选举犯罪被剥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者外,凡年满2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均具有选举权。除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停止选举权者外,凡年满25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具有担任众议院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及市町村长的被选举权。凡年满30岁以上的日本国民具有担任参议院议员及都道府县知事的被选举权。众议院议员选举采取中选区制,511名众议员分别从全国130个选区选举产生,每4年选举1次。252名参议院议员通过两种方式选举产生,其中100名以全国为1个选区,实行比例代表制,其余152名按都道府县划分选区选举,每个选区根据人口比例分别选出2至8名。参议院议员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都道府县议会议员原则上按市郡划分选区选举,议会议员的定额根据地方自治法第90条的规定决定,各选区应选议员的定额按人口比例确定。市町村议会议员根据不同情况选举产生,指定城市按区的区域划分选区,指定城市以外的市町村原则上不分设选区。地方公共团体首长由本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管理选举的常设机构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及各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经国会提名由内阁任命,任期3年。主要管理参议院以比例代表制选出议员的选举及有关最高法院法官国民投票审查的事务,并就此类事务指挥监督都道府县选举管理委员会。都道府县选举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众议院议员、参议院选区选举议员、都道府县议会议员及知事的选举,并管理法令规定的其他选举事务。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市町村议会议员及市町村长的选举。地方选举管理委员会均由4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不得有2名委员同属一个政党。比例代表制议员候选人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党提名,其他选举的候选人采取本人报名或推荐的方式决定。从候选人登记结束到投票日的前一天为止,除选举管理人员、公务员、教育工作者及未成年人受到一定限制外,任何人都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竞选活动,主要方式有文件图画和言论等。政治资金调整法等法律对参加选举政党和其他政治团体接受和使用政治资金的活动规定了严格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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