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临时宪法 |
释义 | 即《江南省临时约法》,辛亥革命时期江西省参事厅制定的地方根本法。1912年1月由江西省军政府都督公布。约法“为在民国宪法未制定施行以前,治理江西省政务所需”。分总纲、都督、人民、政务委员、议会、法司、附则7章,共60条。规定军政府由都督及都督所任命的政务委员、议会、法司组成。都督由人民公选,代表军政府,有总揽政务、统率军队、裁决公布复议法律、发布命令、召集临时议会、提出法律及预算案、任免文武职员、授勋、宣告戒严、大赦、减刑复权等权。政务委员执行法律、处理政务、发布命令、负其责任。可以向议会提出法律案,并到会发言。议会由民选议员组成、议决法律案、审议决算、提出议案,可以向政务委员提出条陈、质问等。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成,以军政府名义依法审判民刑诉讼案件。约法还规定了人民一律平等,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教、居住迁徙、保有财产、营业、身体等自由及诉讼、请愿、诉愿、应任、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本约法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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