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与营业部,因此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接下来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首先应当提交正式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范围、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筹建负责人、计算机设备方案及拟定的办公地点等。 中国保监会在接到保险公司的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进行审批。中国保监会在收到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的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申请未获批准的,保险公司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被获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立即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保险公司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申请,申请领取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开业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筹建工作的完成情况、业务经营的范围、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及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后,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进行相关的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需要哪些条件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分支机构只有得到本公司的授权,方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不得随意处分属于本公司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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