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指挥权 |
释义 |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诉讼的过程、步骤进行组织和指挥的职权。诉讼指挥权的行使,依审判组织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合议庭,由审判长行使;依独任制审理案件,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行使。其范围包括:决定案件是否受理;要求当事人补正诉讼文书;追加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时指定法定代理人;许可一般公民充当诉讼代理人;决定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责令有关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决定开庭审理的日期和案件的延期审理;决定和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宣布辩论终结;宣布休庭;许可非律师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本案庭审材料;决定诉讼的中止与终结;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当事人在法庭上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决定是否准许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指定期日,等等。在我国,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拥有指挥权和裁判权,居于主导地位,对整个诉讼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并通过诉讼指挥,保障诉讼活动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以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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