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以后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判决前做出裁定,所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物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必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一定法律关系;(2)被申请人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财物,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就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实现。诉讼保全的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范围,应限于诉讼请求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讼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财物、冻结存款、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时,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则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