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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中止
释义

诉讼中止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诉讼中止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撤销案件,不终止诉讼,只将诉讼程序暂时地、不定期地停止,待引起中止诉讼的情况消失后,再行诉讼,中止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有关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有权利和义务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诉讼中止期间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专门机关的诉讼期间,不影响当事人行使一定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中止制度,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一般在立案后按照诉讼程序的次序不间断地进行下去,直至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生效交付执行。但有些案件由于发生了特定的情况,客观上需要暂时中断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况,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诉讼:(1)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又不符合通缉条件的,可以暂时中止诉讼。(2)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进行的诉讼活动已经完成,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和审判的,应当暂时中止诉讼。(3)案件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待被告人归案后恢复审理。(4)在审判过程中,因自诉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待自诉人病愈后或由其选定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出庭时恢复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中,发现以下五种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5)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暂时停止诉讼,经办案的专门机关审查同意,可暂时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6)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中止,刑事诉讼继续进行。诉讼中止应当由正在进行诉讼的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中止诉讼的案件,如果是已向上级机关备案的,应当报告上级机关。中止诉讼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一般应变更强制措施,防止久押不决。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诉讼中止的条件,则只对这部分人中止诉讼,另案处理;对其他人的刑事追诉活动仍可照常进行。诉讼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限。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中止诉讼,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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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