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冀南区民刑调解条例 |
释义 | 解放战争时期调解法规之一。1946年2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冀南区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16条,主要内容为:(1)一切民事纠纷均应厉行调解,刑事除汉奸特务罪、盗匪罪、杀人罪等十七种犯罪外,其它各罪均得调解。(2)调解须评议是非、明确权利,或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无条件和解。(3)调解先在当事人所在村进行,形式有民间自行调解和村公所调解两种,调解如不成立,得申请区公所调解,区公所调解不成立或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得向县政府起诉。县政府认为必要时,得进行法庭调解或在外调解,调解不成立依法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时,得上诉于所属专员公署。专员公署认为仍有调解必要时,得进行法庭调解或在外调解,调解不成立时依法判决。(4)调解成立后,由调解人制作和解书,交双方当事人收执为据,如事件已经涉讼,应另写和解书一份,报请司法机关核批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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