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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公法上的庇护的决议
释义

国际公法上的庇护的决议Resolution on AsyluminPublic Interational Law

国际法研究院1950年9月11日通过的决议。《决议》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领土内或某些国家机关所在地给予寻求保护的外国人的保护。第二部分规定国家在其领土内所给予的庇护。其中主要规定:任何国家有权为了履行人道义务,在其领土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庇护,对此不承担任何国际责任,但受庇护者不得在该国从事违法活动。一国因发生政治事件而有大批国民逃离国境时,其他国家为履行人道义务,应借助国际机构为这些人提供帮助。第三部分规定国家在领土外给予的庇护。庇护地点可以是在外交使团馆舍、领馆、军舰、军事航空器、执行公务的国家船舶以及外国派驻该国的机关的驻地。凡因其生命和自由受到暴力威胁而无力进行自卫的人都有权得到庇护。给予庇护的国家当局应将庇护情况迅速通知被庇护者的本国当局,除非通知将影响受庇护者的安全。一国发生内战时,驻该国的外交代表、军舰舰长和航空器机长可以给予因政治原因而使其安全受到威胁的人以庇护,直到安全将其转移国外。受庇护人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和损害当地政府的活动。如果当地政府否认另一国的机关给予庇护的权利,应向另一国政府提出请求,而不应对此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庇护。有关庇护权的执行问题,由外交代表与驻在国外交部长或军舰舰长与当地有关的海上当局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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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