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切的可航行水道navigable waterway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分隔或流经几个国家而可与海洋通航的一切通航水道。按照1921年《国际通航水道公约和规约》第1条的规定,国际航路、即国际关切的可航行水道是:(一)一条水道之天然可以航行、通达海洋之各个部分,其天然可以航行、通达海洋之河道系分隔或流经数国者,以及任何其他水道之天然可以航行、通达海洋之任何部分,其将分隔或流经数国之天然可以航行之另一水道接达于海洋者。…(二)天然或人工水道,或其某些部分,对于该水道或其某些部分有主权或管理之国家以单方面行为或由特经此项国家同意之协定所明文宣布置于国际航路总公约之制度下者”。所谓国际航路总公约是指与《规约》同日期签订的公约。按照《规约》第3条的规定,除关于沿海贸易及关于军舰及其他公船的航行的某些保留外,每一缔约国“应允许悬挂其他缔约国船旗之船舶在处其主权或管理下之前述航路部分自由航行。《规约》对于这种水道的航行的问题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