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课酬金 |
释义 | 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受聘到其他学校或单位时,聘请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和授课时数发给的劳动报酬。1978年9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高等学校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学校或部门聘请兼课教师,由所在单位认真负责确定人选委派,并由聘请单位发给任用证书。(2)高等学校教师(包括行政人员)在完成学校或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到其他高等学校兼课,可根据助教、讲师、付教授、教授等兼课教师的不同情况和教学水平,按实际讲课时数和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兼课教师的酬金,由聘请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内支付。(3)在本单位没有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而被聘请做兼课教师的,原则上不付报酬;承担部分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酬金酌情少给。(4)高等学校聘请退职、退休教师来校教课或承担科研任务,与本单位教师承担同等工作量的,退休教师酬金可按退休前本人的标准工资补足其差额;承担工作量不足的,酌情减少。(5)兼课教师在本市内讲课,其交通费可按实际由聘请单位报销。(6)兼课教师的酬金,由聘请单位按月(或季度)统一发给受聘学校或部门,由学校或部门转给兼课教师。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聘请兼课教师的酬金,可按照该规定精神,在低于该规定标准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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