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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的延期审理
释义

行政案件的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以致不能按期开庭或者无法继续审理,而延长到另一日期开庭审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有原则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常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是:(1)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需延期审理的;(2)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3)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进行审理的;(4)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的;(5)合议庭成员因临时紧急任务或特殊、意外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6)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延期审理的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另行通知。下次开庭日期,还必须通知未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应当记入法庭笔录。并由合议庭提出下次开庭所采取的各项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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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