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及逃逸的认定和法益 |
释义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从法条可知,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是加重处罚的。法律设置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原则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国家追诉权利的实现,更主要的是在于禁止肇事人对公民生命财产权的漠视,国家追诉权利的实现与保障公民健康权和生命权相比,法律更应关注的是后者。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既是结果加重的量刑情节,又是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结果加重的量刑情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显然,作为高速运行车辆的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负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调查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遗憾的是,本案被告人雪年军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即是置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于不顾,这一行为显示出逃逸者道德法律意识的欠缺,客观上加重了受害人的危害后果,降低了受害人获取救治的可能性,严重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直接导致了交通肇事案件查处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上的困难。对于这样的行为,不仅应在道德上予以严厉谴责,实际上,刑法上也正是作为恶劣行为从严从重惩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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