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告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审、高等法院第一审或第二审终局的判决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行为。日本、德国等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一般均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上告程序。日本把不服高等法院一审判决而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电称为上告,适用上告程序。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均设有上告程序。 ❶刑事诉讼中的上告,是指对高等法院(州高级法院)第一审或第二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上告的理由主要是判决违反宪法或对宪法的解释有错误,或与最高法院的判例相抵触等。上告审法院依据上告书,经审查认为上告申请理由不成立时,可以不经辩论直接作出上告不受理的判决。上告审在公审期日不必传唤被告人。若上告理由成立,上告审法院应当以判决形式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若上告审法院认为可以直接判决时,也可以重新作出判决而不发回重审。 ❷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上告,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违反宪法和法定的判决可以提起上告。联邦德国法律规定,对与联邦法院或联邦各最高法院联合法庭裁判相抵触的判决,可以提起上告。还规定,只有上告标的价额超过4万马克时,才允许提起上告。上告审为法律审。上诉审法院受理上告后,应指定言词辩论的日期并通知当事人。上诉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告有理时应撤销原判。撤销原判后,上诉审法院既可自行作出判决,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查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