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庭 |
释义 | administrative tribunal附属于某个国际组织的、主要是解决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争端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它适用该国际组织内部的行政规则。首先设立的行政法庭是在罗马的国际农业会的行政法庭。国际劳工组织设立的行政法庭同时是若干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行政法庭,包括: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欧洲空中导航安全组织和万国邮政联盟等。联合国行政法庭是根据联合国大会1949年11月24日第351A号决议设立的,于1950年1月1日开始工作。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也把联合国行政法庭作为它们的行政法庭。行政法庭组成的条件各不相同:有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最高的司法资格,有的则要求法官受过行政管理和司法的训练,还有要求由有文职经验的人员组织。行政法庭的人数也各异,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由3人组成,联合国行政法庭由7人组成,等等。行政法庭对法官的国籍一般无具体规定,但有的要求法官应属于不同国籍。关于行政法庭法官任命的程序也各不相同,有的由组织成员国政府任命,有的由该组织的大会或全体会议。行政法庭的程序主要是书面程序,只是在当事者能对某些争论点进行详细阐述并澄清书面陈述中的立场时,才进行口述程序。在口述程序开始前,法官可决定需要要求当事者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要求专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等。口述程序由对当事者的听训构成,也可以听取证人的证言。听训一般秘密进行。行政法庭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程序。只有在一方当事者向法庭要求对实质性错误或疏漏作出纠正时,行政法庭才可能对裁决进行解释或修改。但是联合国行政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的裁决可以由国际法院进行复核和作出谘询意见。尽管国际法院的谘询意见无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按照有关组织的规则可以是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法庭应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对原案重新审理以便维持原判或根据国际法院的意见予以改判。行政法庭的管辖权是有限的,仅限于涉及有关工作人员的招聘、提升、解雇和纪律方面的诉讼。它只能撤销行政决定并对受损害的当事人判给损害赔偿金。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