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保卫委员会 |
释义 | 我国基层单位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早在1951年5月,毛泽东就倡议:“全国各地,必须在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担负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防奸、防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责任。” 1952年8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进行工作。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1)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2)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以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3)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争取他们拥护政府的政策措施。(4)发动群众共同制订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认真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对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规定以下几点:一是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与通缉在逃的罪犯,有捕送政府、公安机关之责;但无审讯、关押、处理之权。二是对非现行的反革命分子,有调查、监视、检举、报告之责;但无逮捕、扣押、搜查、取缔之权。三是对社会治安与管制工作,有教育群众维护革命秩序,监督被管制者劳动生产、不准其乱说乱动,并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其表现情况之责;但无拘留、处罚、驱逐之权。四是对反革命破坏之场所,应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保护现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勘查,但不得变更与处理现场。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治安保卫委员会上述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已有所变化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对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区设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有专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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