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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

简称“苏联设立总统职位法”。1990年3月14日第三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1)设立苏联总统职位,改革苏联国家领导结构。苏联总统由苏联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制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如果50%以上选民参加选举,总统选举有效。获得全苏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选票,并获得多数加盟共和国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当选为苏联总统。苏联总统是苏联国家元首,拥有极其广泛的重要职权: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苏联;有权签署或不签署苏联法律,并在两周内将法律和自己的反对意见一并退回苏联最高苏维埃;有权发布苏联全国必须执行的命令;作为苏联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协调各国家机关保障苏联防御能力的活动;协调苏联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并享有任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方面的权限等。同时,还规定了对总统权力的制约,总统职务的补缺以及总统的隶属机构。(2)对苏联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3)对苏联政治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取消苏共是苏联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的有关条款,确认多党制,禁止建立以暴力改变苏联宪法制度和破坏社会主义国家领土完整等为目的的政党。(4)对苏联经济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国家创造条件,以发展各种形式的所有制,并保证给予它们平等的保护;还规定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居住在该区域的人民的财产,归地方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管辖,提供给苏联公民,企业、机构和组织使用;属于公民所有的可以是用于消费和生产的任何财产,禁止公民拥有的财产除外;公民可以拥有地块,以终身继承占有以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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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