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
释义 | 北洋政府初期公布并多次修改沿用的宪法性法律文件。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迁往北京后,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于同年8月10日公布施行。全文22条。主要内容是:(1)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由各省议会、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会,中华学会和华侨选举会选出议员组成,众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的议员组成。(2)规定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的职权为国会两院所共有。两院职权的分配大致平等,凡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他承诺事件属两院共同职权,必须以两院一致赞成方能成立。建议、质问、请求查办官吏纳贿违法、答复政府咨询、受理人民请愿、议员逮捕之许可、制定院内法规等是两院各自的职权,由两院单独行使。(3)规定由两院议员内选出同数的委员组成宪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民国宪法。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之,非两院各有议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不得议决。根据国会组织法,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1913年4月8日在北京正式开幕,并拟定了《天坛宪草》。袁世凯解散国会后,国会组织法遂成一纸空文。1917年7月段祺瑞政府成立临时参议院,修改了《国会组织法》,减少议员人数,改变选举机构和方法,以保证段氏亲信能组成一个人数较少、便于控制的国会。段氏根据此修正案组成了“安福国会”。1920年徐世昌废除了这一修正案。曹锟当政后,再次恢复国会,着手制宪。1923年以参众两院开会议决《修正国会组织法》,4月30日公布。规定宪法议定会合会只要两院议员出席人数过半就可开议,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就可议决。曹锟据此修正案召开了“贿选国会”。1924年11月段祺瑞公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取消国会,此法遂失去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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