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康涅狄格根本法规 |
释义 | 康涅狄格殖民地的根本法,1638年由该殖民地的哈特福德等3个城镇的居民集会制定。共11条,规定殖民地所有自由人每年集会1次,举行选举,选出行政长官1人,任期1年,同期选举其他官员,任期亦是1年;政府官员当选后按规定誓词宣誓就职,依法律行使职权,法无明文规定时则依圣经的规则行事;行政长官和其他官员与各城镇选举的代表组成议会,行使立法权,并有权批准税收、承认自由人、分配无所有人的土地、传讯法官等官员查问过失。于1661年得到英王批准并颁发特许状,此后实施至1818年制定州宪法。实际上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也是北美洲殖民地的第一部宪法。康涅狄格州为此被誉称为“宪法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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