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省戒严令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宪法关系法规”。1949年5月19日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公布。共5条。规定本部为确保本省治安秩序,特自1949年5月20日零时起宣告全省戒严。自同日起,除基隆、高雄、马公三港口在本部监护之下仍予开放,并规定省内海上交通航线外,其余各港一律封锁严禁出入。戒严期间规定及禁止事项: (1) 自同日起,基隆、高雄两港市每日上午1时起至5时止为宵禁时间,非经特许一律断绝交通,其他各城市除必要时,由各地戒严司令官依各当地情形规定实行外,暂不宵禁。(2)基隆、高雄两市各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统限于下午12时前停止营业。(3)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动摊贩,不得有抬高物价、闭门停业、囤积日用必需品,扰乱市场之情事。(4)无论出入境旅客均应遵照本部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并受出入境之检查。(5)严禁聚众集会、罢工、罢课及游示、请愿等行动。(6)严禁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7)严禁人民携带枪弹、武器或危险物品。(8)居民无论家居外出皆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检查,否则一律拘捕。戒严期间意图扰乱治安,有造谣惑众、聚众暴动、扰乱金融、抢劫或抢夺财物、罢工罢市、扰乱秩序、鼓动学潮、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破坏交通通信或盗窃交通通信器材、妨害公众之用水及电气煤气事业、放水决水发生公共危险、未受允许持有枪弹或爆裂物等行为之一者,依法处死刑。1987年7月15日国民党当局宣布解严后,该戒严令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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