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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
释义

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法规”。1971年10月19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院”修正公布,经1976年6月、1979年4月、1981年5月、1985年5月4次修正。共48条。规定台湾省议员由省选举人选举,其名额:县市选出者,每县市各1名,但其人口逾15万者,每满17.5万人增选1名,逾85万人者,每满25万人增选1名,最多不得超过10名;全省山胞选出者4名,内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2名。省议会的职权: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省单行法规;议决省预算及审议决算报告;议决省财产处分、省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省政府及省议员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及其他法律赋予之职权。省议会议员任期4年,连选连任。省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省议员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议长综理会务,议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议长代理,副议长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议长指定议员1人代理。省议会除每届成立大会外,定期会每6个月开会1次,每次会期不得超过80日。省议会非有全体议员减除出缺及请假人数后应到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但出席议员不得少于全体议员1/3;议案的表决,除特别规定者外,以出席议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否则为否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省议会休会期间,为听取省政府各种报告及省议会议决案实施经过,得设置驻会委员会,由议员互选7至11人组成。省议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1人,承议长之命,办理省议会一切事务。规程对省议员、省议会议长、副议长的就职、去职、辞职、罢免或死亡的补选,省议员的权利、义务及会议制度等事项,也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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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