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的回避 |
释义 | 人民警察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主要包括:(1)治安案件中人民警察的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治安案件中人民警察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2)刑事案件中人民警察的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适用于以下情形: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回避包括人民警察自己提出的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的申请回避和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的指令回避。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作出该决定的有关组织或个人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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