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法规。”1950年4月24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院”公布。后经11次修正。共8章62条。第一章总纲,规定“台湾省各县市地方自治在省县自治通则及省自治法未公布前”,适用本纲要的规定。第二章自治区域,规定县区域,市、县辖市的设置,县、市设置及区域变更的转核和乡镇县辖市、区设置、废止与区域变更的转核。第三章居民及公民,规定县市居民的意义,居民应享的权利和居民的义务,公民的资格及参政权。第四章自治事项,规定县市自治事项,乡镇县辖市自治事项,自治事项细目的订定,与地方自治团体合办事业的经营,经济事业的经营。第五章自治组织,规定县市议员的产生与任期,县市议会的职权,县市预算案、决算案的审议,县市议会决议的效力,县市议会组织规程的订定;县市长的产生与任期、职权等;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的组织与任期、职权,乡镇县辖市预算案的审议,乡镇县辖市长施政报告与市民代表的质询权,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决议的效力;乡镇县辖市长的产生、任期、职权,乡镇县辖市公所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设置,村里民大会的召集,村里长的产生、任期及职责,邻的编组办法。第六章自治财政,规定县市收入,各项岁出占预算的最低比率,乡镇县辖市收入,县市、乡镇县辖市预算的审议,省对县市、乡镇辖市的补助、协助金等。第七章自治监督,规定自治监督机关,事权争议的解决,县市政府及乡镇县辖市公所对议会决议案的处置,县市长、乡镇辖市长、村里长的免职,停止职务的事由,县市长、乡镇辖市长、村里长的辞职、缺职的代理与补递,延期改选的核准,当选人的就职与出缺时的代理,决议违宪的效果,自治工作的考核,公务员服务法的适用。第八章附则,规定纲要自发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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