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释义 |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劳动法规。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同年12月1日颁布。共12章75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3年4月重新修改劳动法,于同年10月15日颁布。新劳动法共15章121条。主要规定:凡受雇用的劳动者,都享受劳动法之规定;凡雇用工人和欲寻找工作的人需由苏维埃政府劳动部所属劳动介绍所或工会介绍,严禁工头、包工员、买办或任何私人的代理处的各种契约、劳动包工制等;工人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苏维埃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额;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同工同酬;实行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工人和职员得组织职工会,保护一切雇用劳动者的利益等。劳动法贯彻了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的原则,但是在当时党内第三次“左”倾路线的指导下,劳动法有许多内容脱离中国的国情,规定了过高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和福利要求。1933年劳动法修改或删除了某些过高要求,使某些过左的劳动政策有所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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