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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形资产的定义
释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无形资产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即其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可以说是十分巨大,也可以被认为是微不足道。而且,无形资产,特别是商誉,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分离。它们的存在及价值一般是以与有形资产相结合为前提。虽然有形资产代表一种排他性专有权利,不能转而采用其他方法代替计价。所以,无形资产在购并中最好体现,即是确认了全部有形资产价值之后所剩余的价值或剩余利益。
    企业获取无形资产主要来自两种渠道:一是外部购买,如向其他企业购买的专利技术、商标或专营权等;二是内部自行开发,如开办费、专利等。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获得,作为一项资产,就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未来经济利益,诸如特许经营权、超额的获利能力或是增加未来的现金流入。而且它们是为特定企业所拥有或控制,是来自过去交易或事件的结果。
    无形资产代表可望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支出。但是在实务中并非全部的可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支出都属于无形资产。因此,首先要解决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满足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因此,制度规定“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计价。由于无形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和独占性,它的计价一般不允许超过其取得成本。当无形资产通过购买、投资者投入、捐赠等由外部因素而获取,其成本确定类似于同样情况下的厂房和设备成本的计算,即为获取并且使无形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一切支出或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对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对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计算的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无形资产是通过企业自身形成的,其成本计算就更为困难,因为多数专利、商标的成本属于联合成本,即可能来自共同性的研究与发展费用,要加以个别分离有一定难度。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更加注重从法律形式的角度进行规范,如制度规定: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按照配比原则,资产的成本必须与受益期的收入相配比进行收益计算。因此,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成本要在预计受益期内摊销。《企业会计制度》认可的摊销方法为平均摊销法,则关键的问题便是确定摊销期间。摊销期间从经济实质上分析是无形资产的寿命期,又可以包括法律寿命期和经济寿命期,法律寿命期是无形资产可存在或发挥效能的法定期限;经济寿命期是无形资产能够带来预期现金流量的期限,一般情况下,经济寿命期短于法律寿命期。会计通常是取法律寿命期和经济寿命期孰短的方法,《企业会计制度》就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由于无形资产所能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因此其价值的衡量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就是无形资产是高风险性、高收益性的资产。所以,对无形资产的价值作出跟踪分析是必要的,一旦出现价值减损的情况,就应当确认减值,尽量避免虚增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
    “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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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44:22